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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三轮车、机动轮椅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载客营运。
二、早7时至晚8时,禁止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在市区汉城路以东、幸福路以西、张家堡盘道以南、红专南路及电子一路以北区域内城市道路通行。
三、自2005年10月1日起,禁止摩托车在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通行,禁止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和外埠摩托车在绕城高速路以内(不含绕城高速路)通行。
四、禁止三轮车、机动轮椅车在市区内载客营运。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城镇内的三轮车、机动轮椅车载客营运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货运三轮车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三轮车、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六、交通、工商、技术监督、环保、农业、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三轮车、机动轮椅车进行监督管理。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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