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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检验

机动车检验:(我公司愿为您代办解忧)

   机动车年度检验事项

12005年度机动车检验工作从11日开始至1231日结束。凡200511日前领取牌证签注有效日期的机动车均应参加年检。

2、年检合格的机动车核发公安部统一规定的《定期检验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2005年汽车(含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及其他四轮以上机动车的《合格证》分为黄色、绿色和蓝色三种,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在200512月底以前的使用黄色《合格证》;截止日期在20061月至12月底的,使用绿色《合格证》;截止日期在20071月至12月底的使用蓝色《合格证》。2005年摩托车《合格证》分为绿色和蓝色两种,检验有效期至20061月至12月底的,使用绿色《合格证》;截止日期在20071月至12月底的,使用蓝色《合格证》。核发汽车类《合格证》应按规定用打孔工具将正面圆圈内表示检验有效期截止月份的数字打掉,并提示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将《合格证》粘贴在机动车的规定位置。

3从今年开始,签注检验有效期以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准,不再以车辆尾字号签注。对登记营运性质的载客汽车,距注册登记之日未满5年的签注1年检验有效期,超过5年的签注6个月检验有效期。对登记为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的载客汽车,距注册登记之日未满10年的签注1年检验有效期,超过10年的签注6个月检验有效期。对登记为小型、微型非营运的载客汽车距注册之日未满6年的签注2年检验有效期,超过6年的签注1年检验有效期,超过15年的签注6个月检验有效期。对登记为摩托车的,距注册登记之日未满4年的签注2年检验有效期,超过4年的签注1年检验有效期。

42005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由经主管部门认定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等统一标准检测车辆,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收费项目和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收取费用。对出具虚假检测结果证明、不按规定收费等严重问题的检测机构,一律不予办理核发《合格证》手续,并及时取证上报省厅检审验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处。

目前,西安市可提供车主选择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分别是:

1)外运机动车检测站(北郊经济开发区风城二路23号)

2)东升机动车检测站(莲湖区大兴东路小白杨2号)

3)长城机动车检测站(灞区咸宁东路铲河西岸半坡渡假村南侧)

4)桃园机动车检测站(莲湖区西桃园村特警支队北侧)

5)郭杜机动车检测站(长安区郭杜镇北)

6)城东机动车检测站(灞桥区纺北路252号)

7)西郊车城机动车检测站(三桥西部车城内)

市区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一律在东郊摩托车检测站上线检测。

车主自愿选择检测机构检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指定检测线(站)。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不予年检,待查清或补办有关手续后再予年检:

1)无牌无证或车辆牌证不全的;

2)车辆号牌与行驶证号码不符或行驶证上记载的内容与车辆相关部分不相符的;

3)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的;

4)未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营运客车未办理客意外伤害保险)的;

5)未交纳“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费”的;

6)未按规定办理转籍、过户的;

7)“大吨小标”车辆未更正载质量的;

8)化学危险品运输罐式汽车不符合有关限值规定要求的;

9)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10)无三角警示牌、随车消防器材的;

11)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货车以及九座以上面包车,未喷涂反光放大号;

6、车主持行驶证、登记证书、第三者责任保险原件及复印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机动车年度检验手续:

1)车主到管辖交管大队打印检验记录单、进行盗抢和违法行为查询后,由正式民警进行车辆唯一确认(核对车型、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及车辆技术参数),并签注意见、加盖车管业务条章。发现有盗抢、走私及非法拼(组)装嫌疑的机动车要认真核对车辆和相关证件,核实后将车辆和有关资料立即移交车管所进行查处。

2)车主持外观检验表,自愿择站上线检测。检测站对机动车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检验。

3)车管所驻检测站民警对检验合格车辆进行盗抢查询、违法行为查询后,微机打印检验章,并将 检验结果信息同步上传车管所业务库。同时,各检测站民警收存检验报告和第三者责任险复印件。

4)因检测站技术设备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无轨电车、三轴车、专用机械、轻便摩托车、自重十吨(含十吨)以上的机动车不能上线检验,有管辖大队打印检验记录单,进行盗抢、违法行为查询后,正式民警进行唯一性确认(核对车型、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及车辆技术参数),大队民警签注意见并加盖车管所业务条章后,到检测站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检验。

7、对长期在外省、市、区运行的机动车(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除外),可按规定委托当地车管部门予以代检。

8对逾年未参加年检的车辆,必须到市车管所补办上一年度检验手续后再参加本年度检验。

9、汽车报废按照《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1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及《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执行。摩托车报废按照《摩托车报废标准》(国家经贸委、发展委、公安部、环保总局第33号令)执行。

10、卧铺客车在车顶安装行李架的,一律拆除后再参加年检;其它营运客车车顶行李架超过车身长度三分之一的,按规定拆改后再参加年检。卧铺客车卧铺布置形式为1+2或者2+2的(未按1+1规定形式进行改造、改造后不符合要求、不改造但未重新核定载客人数),以及卧铺阻挡安全门、安全门开启不畅、卧铺间通道不符合规定(间距小于350MM)、车窗玻璃安装有栏册、未配备消防器材和用于击碎车窗玻璃专用工具的等,不予年检。

11、凡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机动车,须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核发的《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参加年检。凡擅自安装警灯、警报器、气喇叭的,车身颜色和标识不规范的,一律拆除或更正后再参加年检。

1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政府200318号令的要求,对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必须使用经国家环保总局测试认定的尾气治理技术、产品进行治理。

13、对车辆经批准已加装天然气(CNG)、液化气(LPG)装置的(含储气钢瓶),其本身的安全技术检验不作为公安车管部门核发年度检验合格标志的检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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